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8  阅读人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的强弱是其赢得竞争的关键。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与载体,科技人才的培养,尤其是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为此,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决定从1993年起设立青年科技基金,用于实施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以下简称晨光计划),旨在培育和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建立一支发展武汉科技与经济的高层次后备人才队伍。

第二条 晨光计划的目标:

选拔和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科技骨干和跨世纪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造就新一代学科带头人、技术精英及后备顶级青年科技人才;

以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载体,研究与开发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技术成果,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造就一批以企业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创新研发群体和开发出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

晨光计划拟从1993年起,每隔五年培育100名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第三条 晨光计划的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划拨。从1993年起,在五年内提供50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列入晨光计划的对象必须是年龄在三十五岁(含三十五岁)以下,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责任感和事业心,专业知识扎实,工作作风严谨,学术思想活跃,科研道德高尚,具有求实、创新、开拓、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市科技局设立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晨光计划,每年定期发布晨光计划项目指南,公布各类学科、各个技术领域及相关行业、产业的分配名额及比例。

第二章

第六条 列入晨光计划的对象,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和科研、开发能力,选择的项目应符合本市科技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重点,并有良好的研发支撑条件和环境以及相关的产业支持。

第七条 申请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必须具备以下阅历,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和科研、开发能力。

(一)大学本科毕业,有五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获取硕士学位后,有两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取得博士学位;

已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参加过区、县、局以上重点科技项目,并取得科技成果;

获得过区、县、局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自然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三)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革新与技术改造中有过重要发现和作出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和经历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其申请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符合本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方向,有重要的推广价值和应用价值,有利于科技进步,提升产业或行业的总体技术水平。科研项目具备明显的创新、超前特点。

第九条 申请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一)申请的科研项目应符合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方向,列入单位的重点科研项目,受到单位的支持和重视;

(二)科研项目受到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的科研合作群体的支持;

(三)为科研项目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基础和设备条件;

(四)申请人应是科研项目负责人,并能得到一名导师或专家的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

第十条 申请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和科研项目,必须经过推荐、申报、评审、签约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应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并由两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盖章后荐送主管部门审查,然后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凡申请对象.均须填写《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申请书》。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原则,对申请对象和科研项目作初步筛选。

第十四条 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对象及其所申请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各类专家组,根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三种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评议,提出列入晨光计划的名单,由市科技局审定后发布。

第十五条 列入晨光计划的对象和科研项目,均由市科技局与其所在单位签定晨光计划合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晨光计划对科研项目资助的经费,实行无偿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次审定,分期拨付。

第十七条 晨光计划经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科技三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经市科技局安排参加与本人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经费,可列入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在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科技局验收。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培训。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培养情况和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在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科研成果报告,所在单位应对其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科研成果鉴定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通过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市科技局将颁发《晨光计划证书》,以资鼓励。

凡得到晨光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属市科技局和研究者共同所有,正式发表应标注“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及各有关部门对完成晨光计划成绩显著的青年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主管单位应按其实绩,在提高待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推荐或安排其参加国际科技方面的考察、进修、交流、合作和国际会议;

(三)积极宣传他们在学术和技术上取得的成就,在青年科技人员中树立榜样。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列入晨光计划的青年科技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晨光计划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获得《晨光计划证书》青年科技人员,进行十年跟踪,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并提出合理使用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晨光计划证书》的青年科技人员,如申请武汉市科研攻关项目或其它专项基金的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将给予优先考虑,如获批准则列入跟踪计划。

第二十七条,对获得《晨光计划证书》的青年科技人员,可以继续向晨光计划提出申请,批准后列入跟踪计划,所需科研项目的经费由市科技局另行拨款。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