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8  阅读人数:

第一条 为实现武汉市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选拔和培育一批德才兼备、进入国际、国内科技前沿的优秀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建立一支发展武汉科技与经济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队伍,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决定在 “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人才计划资助力度,从2006年起实施“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

第二条 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的目标:

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拟从2006年起,每年选拔10名武汉市优秀学科带头人,为其提供发展平台,通过2-3年的科研资助等方式培育若干名在本学科领域国际国内领先的权威专家;

资助武汉市优秀学科带头人以自由选题形式开展的学科前沿探索和多学科交叉研究项目,尤其是与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开展的此类合作交流项目;

项目经费还可用于支持出版此类研究成果的学术著作。

第三条 本计划资助的武汉市优秀学科带头人是指:

在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做出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对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被国内外同行公认有创新性成果或业绩者;或掌握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并对武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条 列入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的对象必须是年龄在35—50岁(含50岁),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责任感和事业心,专业知识扎实,工作作风严谨,学术思想活跃,科研道德高尚,具有求实、创新、开拓、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市科技局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六条 本计划对于曾受到青年科技晨光计划资助、项目现已结题并通过验收的申请者一般予以优先支持。

申请者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在武汉市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973”、“863”等重大重点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和一级子课题负责人; 
  2、国家、中央部委、湖北省、武汉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负责人或者科研骨干;
  3、省科技厅、市科技局重大项目负责人;
  4、省市自然科学领域重点学科带头人;

5、市科技局晨光计划优秀完成人和省、市、部委办人才计划重点资助者;

6、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从事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第七条 申请列入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的人员和项目,必须经过推荐、申报、评审、签约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对象,均须如实填写《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项目申请书》。市科技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原则,对申请对象和科研项目作初步筛选后确定送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入选项目由市科技局审定后公开发布。 

第九条 本计划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技经费中列支划拨,资助期限一般为两年;经费实行无偿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经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科技三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列入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的人员在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科技局验收。

资助期结束后三个月内,要及时提交科研成果报告,推荐单位应审核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对其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科研成果鉴定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创造良好科研环境和条件,支持并督促受资助者认真开展科研工作,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培养情况和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列入学科带头人计划资助的人员通过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市科技局将颁发《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证书》,以资鼓励。对获得《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证书》的青年科技人员,可以继续向学科带头人计划提出申请,批准后列入跟踪计划,所需科研项目的经费由市科技局另行拨款。

第十三条 凡得到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属市科技局和研究者共同所有,正式发表应标注“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及各有关部门对完成武汉市学科带头人计划成绩显著的青年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主管单位应按其实绩,在提高待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局重大、重点科研计划项目优先考虑由受资助者承担或牵头组织实施;

(三)推荐或安排其参加国际科技方面的考察、进修、交流、合作和国际会议; 

(四)积极宣传他们在学术和技术上取得的成就,树立榜样。

第十五条 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报告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受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科技局核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