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10-05  阅读人数: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湖北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湖北工业大学二级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是代表学院党委行使职权、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凡属应当由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政治核心,全面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研究决定事项

1.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系部和所属各研究所(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任免调整。负责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干部培育、选拨、教育、考核和监督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选拔条件及人选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2.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3.研究决定本单位的党员队伍建设,党员的发展、教育及管理,研究本单位党支部建设,部署开展各项党建活动等。

4.研究决定本单位从严治党、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文化宣传、精神文明、民族团结进步、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统一战线、离退休、安全稳定等工作事项。

5.研究决定领导和支持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6.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党务公开文件要求,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党务公开目录等,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7.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政治把关事项

1.把好办学方向关对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关办学方向的有关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并提出指导意见。

2.把好师德师风关。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突出师德第一标准,制定并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严格外籍教师和海外人才引进聘任手续。

3.把好重大办学问题政治关。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4.把好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和重大学术活动政治关。加强对自选教材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对发表错误言论等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严肃批评教育、及时作出处理。

5.把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关。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读书会讲座论坛学术沙龙网络工作群网络媒体平台等活动的引导和管理,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

6.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议政治把关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党委书记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调整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原则上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一般应达成一致后再上会讨论。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汇报,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应强调保密纪律,要求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及保密事项,应按照国家及学校保密相关制度执行。

四、议定事项落实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指定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并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由学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学院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会议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五、附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理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