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8  阅读人数:

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湖工科2003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技优势和特色领域的建设,提高我校科技水平,改进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增强实验室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根据国家和有关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应坚持“加强基础研究,突出应用和开发研究”的原则,积极开展教学、科技工作,实行“开放、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大投入,稳定队伍,统筹规划,使我校实验室快速协调发展,真正成为学校科技上水平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基本任务和研究方向
1、主要职责:以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兼顾本科教育; 
2、基本任务: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并把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作为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同等重要的任务; 
3、研究方向:根据学校的科研优势和特色领域,结合重点学科的建设,确立中长期研究方向和短期的研究目标,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建设一支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结构合理、高层次的科研学术梯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室基础上进行申报、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我校实际出发,与我校科技优势和特色领域相结合。重点实验室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包括职称、年龄结构)的学术梯队,有学术造诣深、 学风正派、富有开拓、实干和团结精神的学科领头人;
2、具有一个以上有前瞻性、基础理论雄厚、市场前景明确的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目标,且己承担过省级重大攻关项目或国家级科研攻关项目;
3、具有满足教学、科技工作需要的条件和设备,一般有硕士点或博士点或省级重点学科等作支撑。 
        第六条 学校每三年制订一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申请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教授提出,应填写《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详细说明设置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意义、规模、研究的学科领域及方向,重点研究项目、目标,现有的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等,一般由所依托的单位组织初审和推荐。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接到重点实验室的立项申请后组织专家讨论、评议,最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由相应学院管理,跨学院的重点实验室由科技与产业处管理。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学校聘任,下达聘期目标,实行目标管理。主任聘期一般三年,可连任。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对校内外开放的运行管理机制,以提高其社会经济效益和学术地位,加快人才培养进程。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订实验室开放的实施办法;负责实验室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建立岗位责任制、考核与奖惩制度;带领全体人员完成任期目标。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下面可设办公室、研究室或研究中心等机构。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办法。固定人员一般不超过参加研究人员的60%因工作需要可在一段时间内经主管校长批准减免部分教学工作量,或者按比例实行专职科研编制。重点实验室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面向校内外招聘客座研究人员进行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学校按计划对重点实验室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学校在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倾斜。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本年度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经费、课题、成果等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一旦确定,应尽快制定有关项目基金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科技保密、日常工作管理等各方面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以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与评估,对出色完成任务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奖励(执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和奖惩条例);达不到要求的重点实验室需进行整改、调整或撤消。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与考核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条文如与上级机关的有关管理办法相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如与校内有关管理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